申请人:上海绍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
申请人上海绍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912,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1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绍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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