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经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洪叶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林,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502/24、502/26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经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轼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经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经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经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经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钱光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