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89号2601B-1室。
法定代表人:黄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855号26楼D室。
法定代表人:杨庆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73163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73163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73164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73163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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