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绒趣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钱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婧,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忠巍,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上海绒趣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绒趣淘公司)与被告程忠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婧、被告程忠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绒趣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程忠巍2018年4月1日至8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555.55元。事实和理由:绒趣淘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招聘程忠巍担任青浦分店的店长。由于分店是作为独立的分公司注册经营,所以程忠巍的劳动关系应当和分公司建立,因此绒趣淘公司准备以青浦分公司的名义与程忠巍签订劳动合同,而青浦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发放时间为2018年9月7日,故才导致直至程忠巍自行离职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绒趣淘公司不存在故意不与程忠巍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程忠巍在职期间做六休一,每月工资12,000元,折算下来每日工资400元,礼拜六则为800元/天,每个月有四个礼拜六,应当扣除3,200元加班工资,故程忠巍的每月工资应当为8,800元。即使绒趣淘公司要向程忠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应当按照每月工资8,8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程忠巍辩称,不同意绒趣淘公司的诉讼请求。程忠巍入职绒趣淘公司时并未明确让其至青浦分公司担任店长,入职十几天后,绒趣淘公司让其筹备成立青浦分公司。程忠巍入职时,与绒趣淘公司谈好是做六休一,每月工资12,000元外加10%的提成,没有加班工资。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程忠巍于2018年3月1日入职绒趣淘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程忠巍每月工资12,000元,做六休一,绒趣淘公司每月10日以转账形式支付程忠巍上月工资。程忠巍最后工作至2018年8月20日,工资结算至当日。
2018年10月11日,程忠巍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绒趣淘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2.支付2018年3月1日至8月20日休息日加班50天的加班工资55,172元及法定休假日加班3天的加班工资4,965元;3.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8年3月1日至8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32,137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裁决:一、绒趣淘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程忠巍2018年4月1日至同年8月20日工资差额55,555.55元;二、对程忠巍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绒趣淘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程忠巍在职期间,绒趣淘公司让其筹备成立青浦分公司,绒趣淘公司青浦分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成立,营业执照发放时间为2018年9月7日。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裁决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程忠巍自2018年3月1日入职绒趣淘公司,最后工作至20108年8月20日,在此期间绒趣淘公司未与程忠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诚信磋商义务,故绒趣淘公司应当自程忠巍入职第二个月即4月1日起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至同年8月20日。至于绒趣淘公司辩称准备以青浦分公司的名义与程忠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绒趣淘公司与程忠巍均确认双方约定程忠巍每周做六休一,每月工资12,000元,故绒趣淘公司关于月工资中包含一天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尚属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经核算,绒趣淘公司应当向程忠巍支付2018年4月1日至8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1,200元。
程忠巍未就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对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其部分申诉请求的裁决项,因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绒趣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程忠巍2018年4月1日至8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1,2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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