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给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依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泰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翼。
第三人:北京铭泰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XX号学院国际大厦6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给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泰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铭泰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给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给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给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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