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绊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婷。
被申请人:泰兴市绊汩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谢国华,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健,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所涉先予执行的标的物为服装;其次,虽然被申请人泰兴市绊汩服装加工厂称服装由其生产并存放在其处,但原告提交的服装加工合同记载的交易相对方为原告与上海绊汨贸易有限公司,而非泰兴市绊汩服装加工厂,且泰兴市绊汩服装加工厂不同意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理由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服装加工合同约定的先货后款等条款也对其不适用,原告涉诉大概十余起已被列入失信名单,先予执行会损害泰兴市绊汩服装加工厂的利益等。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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