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雪雁,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且在“妈妈网”上投放广告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优先管辖,故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合同中明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辖区,故本院作为双方约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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