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绣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章桂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熙,上海崔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绣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简易程序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合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绣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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