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绥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宏海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绥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绥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绥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绥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卿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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