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绫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广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靖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思敏,经理。
被告:杨思敏,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绫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靖毅服饰有限公司、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靖毅服饰有限公司、杨思敏应共同归还原告上海绫秀服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XXXXXX元、利息720000元、律师费70000元,合计XXXXXXX元,定于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270000元,自2020年4月起至10月,在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0元,余款158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付款顺序约定先息后本);
二、若被告上海靖毅服饰有限公司、杨思敏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上海绫秀服饰有限公司则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并且被告上海靖毅服饰有限公司、杨思敏应当支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540元,合计21372元,由被告上海靖毅服饰有限公司、杨思敏共同负担,应于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绫秀服饰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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