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续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李威。
原告上海续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续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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