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维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仲江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尹明月。
原告上海维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强岩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维京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维京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