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维众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毕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众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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