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维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伊圣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丰灿。
原告上海维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伊圣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维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维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维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维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宁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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