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维暖纤维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鹫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春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良,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维暖纤维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鹫山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因原告上海维暖纤维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维暖纤维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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