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维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绍圣,职务不祥。
原告上海维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维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维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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