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绽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快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聂美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绽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快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同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绽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绽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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