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联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号XXX幢一层I区167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微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联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374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7,60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上海联茗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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