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绿地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陈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海萍,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地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绿地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地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绿地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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