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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茆惠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萍,女,1990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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