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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示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绿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珂,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章长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平,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示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宗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示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继续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绿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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