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桃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江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灵工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灵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上海华灵工具厂同意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40元,由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40元,由上海绿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陶 冶
书记员: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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