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绿庭科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STEPHANYNAIFENYU(俞乃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依,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良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伟,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及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7556号、(2018)沪0120民初17556号之二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29日申请撤诉,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阮瑜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