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雍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洲东云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张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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