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缔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坤。
被告:李振坤(曾用名:李小坤),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缔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秉依家具有限公司、李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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