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缔门板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八层817室。
法定代表人:徐兴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宝山大黄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大黄村。
法定代表人:朱敦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缔门板业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山大黄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缔门板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缔门板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缔门板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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