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缘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邵其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庆斌,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上海缘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原告上海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缘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缘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80元,减半收取计561.40元,由原告上海缘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桂霞
书记员: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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