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缘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石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芳,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韦林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超。
原告上海缘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宇服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缘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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