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缘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琦,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丹萍,女,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缘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丹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缘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被告联系原告称愿意为原告介绍投资人,并愿意为原告进行装修。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3月27日,被告以装修为名,陆续向原告索要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67,400元。2018年4月14日,原告已停止经营,且被告客观上未为原告进行装修,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67,40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7,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7月22日止)。
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施工内容是为原告的办公场所进行室内装修,施工地点在上海市徐汇区茶陵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茶陵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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