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罗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盖,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衡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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