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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罗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负责人:褚忠。
被告: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时,董事长。

原告上海罗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罗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斌

书记员: 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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