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罗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负责人:褚忠。
被告: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时,董事长。
原告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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