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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与项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有根,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乡葛圩村檀树20号。
  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2元,减半收取计1,226元,由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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