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文龙,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文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2,486.9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同年5月25日离职。在被告在职期间,原告需开通一条电话线路专供对外宣传广告使用,此事交由被告办理,被告为此申请了电话号码“XXXXXXXX”。此后,原告对外投入大量广告,联系电话均为“XXXXXXXX”。被告离职后,原告得知该号码系被告用其个人身份证号码所申请,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该号码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均拖延。直至2018年11月,原告老客户拨打该号码,提示为空号,询问原告后,原告至营业厅查询才得知该号码已被被告注销。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个人身份证代原告申请电话号码,在原告多次提出过户要求时均借口拒绝,最终将原告已投入使用的电话号码注销,这不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严重影响了原告声誉,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诸法院。
被告虞文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虞文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虞文龙负担。被告虞文龙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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