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群,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缴纳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46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约金4,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建清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审理中,原告变更迟延履约金额为1,8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467元。
二、被告张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延履约金人民币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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