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振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枫,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枫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43.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物业管理服务的本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1,543.72元。因原告催缴无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洪枫书面辩称,其房屋屋顶有砖块瓦砾可能随时掉落,严重影响业主人身安全。崩塌部位属于公共区域,原告有维保责任,但原告多次搪塞,怠于修缮。且原告对公共道路、公共设施疏于管理,导致设施损坏,消防、安保存在风险。故未交一个季度的物业费。
审理中,原告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应由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原告对公共设施有维护,若需更换,要动用维修基金,原告也无权动用。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与上海安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美兰湖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类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24元,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止。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将物业服务延期至2018年4月12日。
被告系原告物业管理服务的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29.72平方米。
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美兰湖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为该小区27号101室房屋业主,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不能成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1,543.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洪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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