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立明、仇菊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振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仇菊芳,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明、仇菊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75.1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建清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朝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立明、仇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375.10元。
  二、被告陈立明、仇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陈立明、仇菊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