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施寿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伟,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晨,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顾群,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中日医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中鑫投瑞(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晨、顾群、上海美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日医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鑫投瑞(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顾 静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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