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堡汽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吴慧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峰,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第三人:上海晟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塘外镇大门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陶云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堡汽配件厂与被告上海康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峰、第三人上海晟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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