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佳佳,女,1984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镇红光村东赵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黎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生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佳佳、被告上海黎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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