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西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尉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春燕。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美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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