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心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群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
原告上海美心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美心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心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心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美心酒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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