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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庞根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庞华,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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