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暖新能源科技发展有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三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兵,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陈彬,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美暖新能源科技发展有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美暖新能源科技发展有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美暖新能源科技发展有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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