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弼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需补充调查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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