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艳,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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