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清彬。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多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桂琴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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