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姚申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淇,女。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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