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悦时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长江。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球悦时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何灵琍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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