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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宿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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