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洲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苏恩光。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与被告山东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美影厂诉称,《葫芦兄弟》系原告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并于同年首次发行。开播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喜爱。1991年原告又创作并推出《葫芦兄弟》续集《葫芦小金刚》。二十多年来,原告通过电视台播映、电影院放映、发行VCD等载体形式公开、广泛、持续、全面地传播动画片所涉的“葫芦娃”形象,使之成为具有机智、勇敢、正义、协作等精神品质的可爱中国男童的代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动画片中的蛇精形象也为社会公众熟知,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名称为“万洲第一街”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wz-dyj)中发布《葫芦娃,葫芦…时隔30年,他们回来了!》一文使用葫芦娃、蛇精形象作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擅自使用葫芦娃、蛇精形象侵犯原告著作权;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开支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4.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万洲第一街”上连续15天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万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其中级人民法院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综合本案诉状内容来看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是确定的,而且均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因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被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万洲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万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王安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